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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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据介绍,目前医疗美容服务双方一般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习惯,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权利义务划分不清晰、服务效果约定不明确等问题,为后期可能发生的纠纷埋下隐患,给消费者维权造成困难。 医美有很强的专业性,机构和从业者相对于消费者,往往拥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如果机构或从业者只给出口头承诺、保证,甚至通过口头宣传刻意编造、隐瞒、夸大相关信息,不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那么相关权利义务、服务标准或效果、违约责任就处于一种混沌无证的状态。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很多问题“空口无凭”,消费者难以提供有力证据,在维权时很容易陷入被动。即便一部分医美机构与消费者签订了合同,所提供的也是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往往包含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机构也很可能未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向消费者履行显著提示、重点说明义务,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受损。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医美合同示范文本,包含使用说明、特别提示、合同正文和附件等部分,说明了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的注意事项,从规范经营行为、预防消费纠纷的角度对美容医疗机构和消费者进行了提示,明确了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名称、效果、费用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并将双方约定的具体服务内容清单化,让医美消费服务合同签订有标可依、有据可查。其创造性地设置了“冷静期”条款,赋予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责任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的权利,保护消费者“后悔权”。综合来看,示范文本明晰了机构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能给消费者权益提供更多保障,让消费者在维权博弈过程中拥有更多主动。 笔者认为,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行业协会等部门应加大对医美消费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力度,把尽可能多的医美机构、消费者纳入示范文本的“调整范畴”,这样才能更好地为消费者筑起“美丽契约”防线。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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